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決定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早前刊憲。在今日(12日)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會議,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建議調整「慎入易出」原則,慎入時亦應慎出,另一議員鄧家彪則憂慮如病人家屬不知情,可能會有爭拗,最終難為了醫護。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指醫護團體需要臨床判斷,包括之前與病人接觸時,病人有否跡象欲撤銷指示。
李夏茵在草案委員會上指,「預設醫療指示」和「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概念,預設醫療指示是在指明情況之下,不給予或終止對末期病人施行維持生命的治療,不能透過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舒緩治療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些物質結束病人生命,而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會按照「慎入易出」原則處理。
草案訂明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訂立,訂立指示時,須有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該名醫生須信納訂立者在指示上簽署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指示訂立後,法例亦容許相關人士改變初衷,訂立者可以書面方式撤銷指示,撤銷方式可以是燒毀、撕毀或劃掉指示上的內容,甚至在一名或以上成年人見證下大,以口頭方式表達撤銷指示的意願。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指,有家族可能需要處理資產需要「吊住命」先,但病人早前已簽文件,他認為慎入時亦應該慎出,會否調整「出」的審慎程度。李夏茵指醫護團體需要臨床判斷,以往和病人接觸時有否跡象想撤銷指示,亦會教育市民最理想是以書面撤銷。管浩鳴認為最後似乎「掟翻個波畀醫護人員」,相信醫護人員一定救,不會「同你搏」。
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指,「慎入易出」原則的醫療不止在預設醫療指示應用,病人需要肯定和安全感,不想讓病人感覺簽死約,不少長者只有老伴好難多找一個證人,尊重病人有權反悔很重要,不排除預見發生管浩鳴的情境,相信醫生可根據病人的最佳利益判斷,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家庭的情緒和利益衝突,據過去經驗有時一時三刻接受到,醫護人員需要理解他的情緒不是批判性地指病人已簽紙,需要人員「執生」。